系统全面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刑法理论的新拓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和新思想,为我国新时期刑法理论的发展指明了新方向。年会第一单元研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刑法理论的新拓展”为题,就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犯罪治理、刑事政策、刑法立法原则和域外适用等展开讨论。
关于刑事法治的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的犯罪化趋势明显,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新罪、改造旧罪扩大犯罪圈,加强刑法打击犯罪的力度。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认为,加强刑法制度供给,实现犯罪治理法治化,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必然要求。刑法规制过程中,应当推动立法科学化,积极回应社会生活,保障刑法稳定性。同时,合理设置入罪门槛,并建立多元化、轻缓化的制裁体系,实现定罪量刑的科学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国新时代刑事政策指明方向。华东交通大学铁路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曾明生指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赋予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为中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内涵。集美大学教授吴贵森则强调,协调刑法规范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就是平衡保障人权与维护秩序两个基本目的。
加强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磊认为,加强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国际形势的应对之策。从内部来看,我国刑法中包含了域外适用的管辖权依据;从外部来看,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并未违反国际法禁止性规定,且有《联合国海洋公约》等国际条约支持。因此,我国刑法的域外适用存在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应基于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惠、多边主义等国际法原则,依法增强我国刑法的域外适用,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于改之表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助于充分发挥刑事政策对国家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积极指引作用。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正为生命线”的强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基与纲领:以人民为中心,决定了必须以重典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公正为生命线,则意味着需要严格把握刑法适用的力度,准确理解严格与严厉的关系,深入贯彻刑事政策从宽的一面。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持,也决定了在理解刑事政策时,需要传承中华法治文明和慎刑恤囚、矜老恤幼的传统,做到审慎有度,传承与弘扬中华法治文化。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刑法学研究,需要重新审视研究立场和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表示,首先,要系统、全面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十一个坚持”作为一个理论体系看待。如果仅仅抓住一点,不兼顾其他方面,就会导致认识上的偏差。例如,犯罪化问题,既要从安全角度看待当前的犯罪发展态势,同时也要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理解把握犯罪化问题,进而明确刑事法治在犯罪治理中的作用。其次,在研究、借鉴域外刑法学理论中要采取“拿来主义”,要有基本的鉴别力,要充分认识到域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背后的动因尤其是其政治诉求。第三,要坚持实事求是,从中国实践出发研究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就是建立在对实践的全面、宏观把握基础上提出的,因而我们在理解有关立法背景和目标时,也要回到实践层面看问题、研究问题,这样才能更为深入地理解相关论述的意旨,从而保证理解上不走偏、落实上不走样。
积极预防与谨慎发展
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宏观评价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本次修正案对社会热点事件进行了回应,总体上体现从严从重的立法倾向。在宏观层面,呈现出强烈的积极刑法、预防刑法特征。对此,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观点上的“理性碰撞”。
其一,积极刑法观谨慎发展立场之坚持。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肯定积极刑法观,但同时指出,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基本机能,积极刑法发展观指导下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也应当同时秉持审慎、谦抑的态度,谨慎对待轻罪扩容与刑罚加重的趋势。过重的刑罚与滥觞的法定犯无法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秉持积极谨慎的刑法发展观才是可取之道。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姜敏则指出,本次修法具有明显的回应性立法特征,应在突破传统刑法窠臼的同时,防止预防性立法的过度扩张,准确把握刑法介入的节点,平衡风险防范与权利保障的关系。
其二,刑法立法科学性的贯彻与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科学立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岱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内外两个方面体现了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在刑法内部,加强了类罪、个罪之间的逻辑连贯性;在刑法外部体系性上,通过增设罪名,增强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实现立法的科学性。
其三,法定犯立法扩张态势的审慎思考。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指出,基于风险社会中风险防控以及社会秩序保障的需要,法定犯的扩张有其必要性,但现有立法技术之下,其认定与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采取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立法模式,不区分法定犯与自然犯在刑罚类型与轻重上的差异,致使边界模糊。另一方面,法定犯的“刑法评价”与“前置法评价”混同,导致刑法过度介入社会生活。因此,应正确认定行政不法与刑法不法的差异、坚持刑法判断的独立性、肯定违法性认识的基本地位,以避免法定犯的无序扩张。
其四,经济刑法有效性的深度把握。经济刑法作为主要规定经济犯罪的法律条款,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等进行了增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童德华指出,经济刑法不仅有利于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而且能实现立法、司法与执法的有效衔接。在内部,经济刑法的文本解读应当突破语义学的桎梏,采取“商谈式”的模式,促进法律解释的公众接受度;在外部,应当增强刑法体系的开放性,接纳法律的受众参与其中。
针对上述立法立场上的争议,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王政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刑法实践中,“谨慎”包括立法上的谨慎和司法上的谨慎。立法上的谨慎使积极的刑事立法活动更具理性,应当做到科学立法,实现刑罚权扩张和刑罚权限制的统一,合理划分权力和权利的法治边界。司法上的谨慎使积极而又谨慎的刑事立法活动更有效益,在刑事法律生效之后,司法上的谨慎尤为重要。其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是对刑法规定的体系化解释。只有理解了部分的意义才能理解整体,只有理解了整体的意义才能理解部分,对刑法中的任何术语、概念、条文,都不能孤立地、片面地、狭隘地予以理解,而应该在全部刑法文本中理解、解释其具体意义,解释其体系性意义,通过对总则和分则的逻辑关系、类罪之间的聚合关系、罪状和法定刑之间的语义制约关系、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组合关系的全面把握,使刑法条文在语言使用中的合理意义、司法运行中的现实意义得到呈现,从而使刑法活动公正而又有效。
“刑法当然要回应社会需求,适时增加新罪名,过去这些年我国刑法发展整体上值得充分肯定。”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表示,但是他也同时认为,“积极刑法观强调刑法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并不可取,因为刑法本质上是一种悖论性制度,在惩恶扬善的同时,具有明显的副作用。”积极刑法观没有全面、科学地把握刑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体系定位,有越位之嫌。未来刑法立法应重视整体性和一体性。如果坚持推进轻罪立法,那么应重视配套构建出罪型刑事司法体制、轻微刑罚制度以及前科消灭制度等。
“我们应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野和框架下思考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限度。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意味着要逐步减少对刑法适用的依赖,而不是相反的情形。”何荣功强调。
个罪立法有待实践检验
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具体分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未成年人犯罪、药品安全犯罪、金融犯罪等进行了诸多修正,成为本届年会研讨的热点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修订讨论。近年来,涉未成年人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复杂性,考验着刑法的应对能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目前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存在两大问题: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实体条件不足,以及对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规定不明确。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霜认为,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降低的争论,已经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而尘埃落定,研究重点应当由批判立法向规范司法适用转变,应在严谨审慎的适用理念以及惩教结合的适用原则的指导之下,确立审慎化的适用路径。
对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问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勇认为,该罪客体具有人格权属性,除选择权外,人格尊严是该罪保护的另一客体。在“性同意”上,应当坚持实质判断,从法益侵害性质的角度明确伦理秩序与法律秩序的规制界限。但是,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不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优势地位进行判断,即使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未“利用照护职责便利条件”,在法律上也可能利用其他手段“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构成该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与最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衔接,构建惩教结合的未成年人犯罪处遇体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川指出,规范供给不足、适用程序失当、措施异化以及执行混乱是废除收容教养的主要原因。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融合“保护理念与责任理念”,建立以国家监护为主要方式、教育矫治为主要功能的触法未成年人矫治教育机制。同时,应当细化适用标准、决定程序、执行场所等实体与程序层面规定,以保证制度有效落地。
“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涉未成年人条款的修改解释有余而反思不足。”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姚建龙这样表示,“就修正案涉未成年人条款而言,与其说是回应型立法毋宁说是应付型立法。”姚建龙认为,刑法学界不重视少年法研究的状况急需改变。
——关于洗钱罪的修订。以洗钱罪为典型的金融犯罪也是本届年会的研讨重点。我国长期以来将自洗钱认定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本次自洗钱入罪对于洗钱罪罚则体系的完善意义重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夏勇指出,自洗钱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与上游犯罪并不必然相同,进而使得自洗钱行为不必然是事后不可罚行为,因此自洗钱入罪不会带来该条款的虚置。更进一步,自洗钱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其侵犯的法益已经由上游犯罪所侵犯的特定法益向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转移,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已经无法实现对此类犯罪的有效遏制,故而自洗钱条款具有独立适用价值。
就洗钱罪删除“明知”后的适用,与会代表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一是主观要件的认定。洗钱罪删除“明知”后,学界普遍认为该要件仍然存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家林认为,“明知”是洗钱罪作为故意犯罪的固有性质,也是总则与分则两个“明知”关系的必然推论,更是该条行为方式修改后的当然解释。二是罪数问题。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彭文华认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然在表征上呈现出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竞合的特点,但是两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异。在区分此罪与彼罪时,应当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法条竞合的原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此外,在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的罪数方面,存在从一重罪处罚与数罪并罚两种观点。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邦友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认定:当上游犯罪行为人仅实施上游犯罪,而未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应以上游犯罪一罪论处;当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占有、控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具体情况或以一罪处理,或数罪并罚,或以吸收犯处理。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皮勇认为,“在自洗钱犯罪治理方面,应当考虑犯罪的独立性。从立法规定看,其保护的法益有其独立性而且定为重罪,在重罪的情况下,还有没有必要将它作为牵连犯或是共犯?对此,不能束缚于现有理论框架,而要考虑罪名独立性的使用价值。”
——关于药品安全犯罪的完善。药品安全关乎基本民生,与会专家、学者就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设立与适用进行了研讨。浙江工商大学教授谢治东认为,该罪需要从三个方面准确把握:一是该罪中的保护法益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罪中分离出来,形成新的保护法益,即药品管理秩序;二是对于具体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药品管理法进行教义学解析,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之危险的认定宜坚持具体危险犯的立场,遵循比例原则以及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合理界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三是当妨害药品管理罪与刑法第141条等条款竞合时,应从一重罪定罪量刑。
——关于危害生产、作业安全犯罪的修改。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结淼认为,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认定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之所谓“重大事故隐患”。危险作业罪系危险犯,且因刑法明文规定的“现实危险”归属具体危险犯,应在对具体危害行为进行认定的情况下,综合判定危险的现实紧迫性。
与会代表还就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法修订及其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立法质量如何?让子弹飞一会儿,我们才能更好去评价。”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争议,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万怀在评议中表态,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刚刚颁布实施没多久,在探讨其立法科学性、刑罚是否合理等方面,需要一定时间,以实践来检验。
刑法者,国之重器也。“中国刑法学的繁荣发展、学科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研究视野的日益拓宽,是近年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刑法这一治国理政的重器中的充分展开。”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如是说。
用好重器,是刑法学界人士的使命担当。“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中国刑法学研究,聚焦时代课题、增强使命担当,推动新时代中国刑法学研究实现新发展。”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