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0日,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案在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采纳我院量刑建议后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也是本院对2022年4月9日起开始施行的《“两高”发布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首例适用案件。

简要案情:
2022年3月2日以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利用网子、手电等工具在临洮县洮河沿线等处猎捕野生动物“癞蛤蟆”,通过出售给某养殖场获利6000余元。同时,公安机关从王某某租住的某彩钢房内查获二人猎捕后待出售的“癞蛤蟆”300只。经查证,二人系在临洮县政府通告的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的方法、工具狩猎。经鉴定,二人猎捕的“癞蛤蟆”是“三有动物”中华蟾蜍,每只认定价格人民币100元。
温馨提示:
中华蟾蜍属于两栖类爬行动物,俗称“癞蛤蟆”,是一种珍贵的药用及观赏兼用的大型食用蛙,从它身上可以提取蟾酥、蟾衣等我国紧缺的药材,目前野生蟾蜍已经被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即有益的、经济价值重要的和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常见的麻雀、壁虎、青蛙、蛇类等都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这些野生动物,都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大了对乱捕乱捉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强大的保护措施之下,我国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提高认识,行动起来,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环境。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2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