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的正常运行与群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电梯“吃人”、“冲顶”、“坠梯”事件屡屡发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到侵害。临洮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临洮县辖区内部分商场、医院、居民小区等部分电梯存在已过检验日期,维护保修不及时、电梯内警示标志及报警电话被遮挡等安全隐患问题,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临洮县检察院经分析研判,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运行安全加强监管,规范电梯管理使用行为,督促电梯维护责任单位对超期未年检的电梯及时进行检验,切实保障电梯使用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下一步,临洮县检察院将主动履职,担当作为,对整改情况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持续推进督促落实,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公益合力,全面提升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