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自己手里有房,伪造虚假合同,诈骗所得挥霍一空。近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诈骗购房款一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情概要】陈某某和任某某系同学,2020年7月,在两人闲聊过程中,陈某某得知任某某有钱想要买房时,就动起了歪脑筋。陈某某虚构自己的朋友“李某某”在临洮县某家园有套房屋要出售,自己和对方关系很好,可以把房价弄低点,并谎称对方在政府上班,不方便见面,由自己充当中间人商量房屋买卖事宜。随后,陈某某找了一套无人居住的房屋带任某某去看房,任某某基于对同学的信任,愿以26万余元购买该房屋,并将房屋首付款转给陈某某帮忙转款。陈某某收款后编造了“李某某”名字及身份证号与任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21年2月任某某发现自己安装的该房屋门锁被换,经询问物业,发现房主不是“李某某”,这才东窗事发。案发后,陈某某去公安机关自首,但诈骗所得的12万余元已被其挥霍一空,无法偿还被害人。
【检察官提醒】购买房屋对老百姓而言是一件大事,购买者在购买房屋,尤其是从个人手中购买二手房时应当注意,购买房屋的房源要查证属实,期间,可以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书,卖方的个人证件等,也可以通过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所有权情况。特别要注意,购房还需要进一步确认房屋的价值,仔细了解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销售情况,如房价显着低于周围房屋均价,则需要特别提高警惕,询问该房屋低价出售的原因并进一步多方核实,切莫因“熟人”而被“杀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