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被临洮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这是该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新增此罪以来提起公诉的首例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通过“QQ”社交软件添加陌生网友后得知出售信用卡信息可以从中获利,遂在2019年2月至6月期间以低价酬劳利诱,带领同村村民仲某某等8人前往移动公司、银行营业部为其办理手机卡及相关联的成套信用卡信息资料共计13套,后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QQ”网友。经查,其中三套信用卡信息资料已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售自己信用卡的相关人员已被临洮县公安机关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检察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不满5张的,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量巨大,依法从重处罚”。
买卖银行卡及绑定信息,银行卡一旦出问题,轻则使持卡人信用受损,重则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为洗钱、逃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方便,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极其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坚决向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说不!
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应注意:
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网银工具,不泄露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废弃银行卡,及时办理销户并损毁,不随意丢弃。
不出租、转借、售卖银行卡。
发现有买卖银行卡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