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临洮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和胡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经查,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是利用电信网络,将上家发来的手机号码通过微信搜索加为好友,并将成功添加的微信好友拉进上家提供的微信群,后自己主动退群并将成功拉进群的微信好友信息发给上家领取报酬。每往群内拉进一人便能获得上家支付的5至9元不等的报酬,该三名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佣金,还通过发展自己的下线来“拓展业务”,最后,李某某获利2万余元,刘某某获利1.3万余元,胡某某获利1.2万余元。我院在审查过程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自己的违法所得也全部退缴,挽回经济损失65000元。

据了解,此类案件中上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微信群往往是诈骗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的工具。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正式实施,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依据。大数据时代,可能我们每个人都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受害者,在此提醒各位公民,要强化自身防范意识和保密意识,牢固树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常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轻易透露个人重要信息,不轻易相信不明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其他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行为,均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此也要提醒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将自己送往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