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院利用法医学鉴定书
处理一起控告县法院执行人员侵权案件
7月5日,陇西县院通过委托市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成功处理一起控告县法院执行人员侵权案。
2011年5月,陇西县福星镇村民张某到陇西县院控告县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违法侵权,致控告人妻子李某肋骨骨折,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人员的侵权行为进行监督。经陇西县院调查,控告人妻子李某确实在执行案件后先后到福星卫生院和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诊断治疗。其中福星卫生院的诊断结果为 “左胸第7肋骨骨折”;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为 “左胸软组织损伤”。同时办案人员还了解到当事人李某在2003年因民事纠纷肋骨发生过骨折。
为了查明控告人控告是否属实,陇西县院决定委托市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控告人妻子的骨折情况进行法医学鉴定。经市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控告人妻子李某左胸第七肋骨走行扭曲,但未见中断现象,其扭曲为陈旧性改变,结合左胸部既往受伤史分析,考虑是早年骨折畸形愈合形成,未发现李某肋骨骨折。
陇西县院根据市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证实县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存在渎职侵权行为,成功处理了该控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