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被告人赵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经陇西县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后,全部采纳量刑建议,以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该案经定西市检察院交由陇西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进行了讯问,同时听取了赵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在审查起诉期间,因本案系陇西县检察院受理的首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针对案件涉及外籍多个证人及境内境外许多账户、交易双方资金往来流水频繁数额巨大、大量银行交易明细有关信息主要以英文为主不易识辩、案件事实涉及外汇买卖专业术语等诸多难题。为确保案件质量,一方面,承办检察官严格依照该罪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认真核实本案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与侦查人员多次就本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衔接沟通,从而为案件的准确认定奠定基础。
该案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利用微信等互联网聊天工具拉“客户”相互联系的方式,控制多个人民币账户,以境内外资金“对敲”的手段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检察官在此温馨提醒每一位公众,致富需要靠勤劳的双手去创造,而非通过违法的手段来获取。根据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非法经营外汇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将面临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