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近日,岷县检察院对赵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提起公诉,这是岷县检察院办理的首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岷县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立足本职,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多次从闾井镇放牧人员处低价收购病牛、死牛,向他人出售牛肉。2022年7月,赵某某从朱某某处低价购买病牛2头,并在病牛死亡后,将病牛肉存放在自家冰柜内,准备出售,后被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检验勘查后认定为病死动物,死因不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牛是病牛或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公诉人结合庭审开展法治教育,并深入分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危害和安全隐患,赵某某在庭审中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检察官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总有一些商贩为谋取不法利益,罔顾法律规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威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最基本的利益,食品从业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诚信经营,切勿为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
下一步,岷县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持续强化惩治侵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用司法为民的初心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依法扞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筑牢食品安全的司法“防火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