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全面落实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11月26日,经定西市司法局选派,确定1名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了我院一起拟不起诉案件的法律文书公开宣告送达。

该案经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回家时,因妻子包某将家门反锁无法进入,遂翻墙而人并随后殴打了包某,造成包某轻伤二级的损伤。在包某入院治疗期间,郭某某陪护并支付了医疗费,后包某对郭某某表示谅解。承办检察官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在文书送达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当场对郭某某进行释法说理、教育感化,宣读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听取了郭某某的陈述意见。随后,人民监督员充分发表了监督意见,表示“该案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权益。在新的司法体制下,我们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象发生了变化,监督范围更大了,我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强了,今后我们要加强学习,更好的发挥监督职责”。
最后,承办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再次学习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该规定是今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从规范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角度,对检察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制约作出了全面调整和完善,我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畅通公开渠道,创新监督方式,努力为人民监督员等外部监督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