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依据省院、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可能判处死刑的命案办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向市院汇报后,快速作出了批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将其13岁的呆傻儿子从自家炕上拖至村外地埂边推下,并在地埂下掩埋,致其颅脑损伤合并窒息死亡。
该案发生后,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渭县院高度重视,严格证据把关,确保案件质量。一是接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通知后,根据《规定》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死刑案件应当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席现场勘查,检察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选派侦查监督部门人员提前介入”的要求,主管侦监工作的检察长带领干警立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出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某进行录音录像、精神病司法鉴定、从石某某家炕内提取死者衣服烧毁后的残留物三条查证建议,保证了收集证据及时、侦查活动合法,并建议公安机关快速提请批捕。二是石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规定)》,县院承办干警细致快速审查后,认为石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办理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为根本点进行考量,提出不捕可能影响诉讼程序进行、应当批准逮捕的意见。三是按照《规定》中“检察机关对提请批捕的死刑案件审查完毕后,由主管检察长、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汇报”要求,县院及时向市院进行了汇报,市院在听取该院的汇报后,同意该院的处理意见,并就批捕后如何进一步引导侦查取证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四是制作了《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提出调取被害人户籍证明、提取石某某埋其儿子时的作案工具、组织对被害人尸体进行辨认等五条补查事项,要求公安机关补全完善证据。
此案是该院按照省院、省公安厅的《规定》文件办理的首例案件,从程序上加强了对可能判处死刑的命案质量的把关,进一步提高了办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