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信签收和登记
对群众来信,办信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签收拆阅,妥善处理。要严格按照受信范围处理群众来信,确保不误拆。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当日收信专用戳记,戳记印迹要端正、清晰。要按照接信时间顺序分类登记,不需办理的重复信件、不再受理和内容不清的信件,可作简略登记。
二、信件办理
办信人员登记原信后,要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分类,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办理。办理来信的基本方式有:上报、交办、存档等。
1、上报。上报是指报送领导同志阅示。办理方式主要有原件上报、摘要上报、综合上报三种。上报时,办信人员要将群众来信进行归纳整理,分管领导要签署意见。上报信件信息时,要先核实再上报。经过核实后上报的信件,应把核实的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一并报领导同志参阅。
(1)原件上报。原件上报是指将群众来信原件及附件等直接呈报给领导同志阅批。
(2)摘要上报。摘要上报是指将群众来信内容摘要后,以《来信摘要》形式并附原信一并呈报领导同志。来信摘要可以是单件群众来信的摘要,也可以是多件内容相似来信的综合摘要。
2、交办。交办是指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交办给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主管单位办理,并要求承办单位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1)国家、省、市交办信件。对国家、省、市立案交办信件的办理,应以国家、省、市交办日期为准,自交办之日起15日内,责任单位要将受理该信访事项书面告知信访人,并于60日内办理完毕,书面答复上访人,由上访人签署意见后上报结案报告(结案报告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或申请延期报告。
(2)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信件。对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信件的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受理该信访事项书面告知信访人,于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上访人。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及时把案件办理情况向批示领导汇报,经批示领导同意签字后再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答复信访人,并报送区信访局。
(3)普通信件办理。普通信件的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该信访事项是否受理书面告知信访人,于60日内办结,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将办理结果报送区信访局。
3、存档。对已经复核或“三级终结”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一般可由主管领导签批后存档。存档信件要按来信人住址、年份和来信时间顺序封存,集中存放,定期移交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