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检察长接待日工作,规范接待工作程序,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社情民意,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以利于社会的稳定并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省、市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检察长接待日及阅批重要来信是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定期接待、处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的一项检察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检察长,是指本院的正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
第三条 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时间为每周星期一上午8:30-12点,下午2:30-6::00,如遇节假日顺延。
集四条 检察长接待日时间,应在显着位置公布。
期五条 每年及每季度都排出检察长接待日程,并报市院备案。
期六条 检察长接谈的案件,主要是检察机关管辖的以下案件:
(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
(二)办理难度较大,需要检察长协调的;
(三)检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的;
(四)举报重大案件线索;
(五)集体访、告急访。
第七条 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可以随即接待,也可以预约接特。对预约接待,控申科应当事先提供被接待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案情,便利检察长接待。
第八条 检察长接待时,控告举报部门负责人应当陪同,并指定专人笔录。控申科对检察长接谈的案件,要逐件登记,并按照检察长的批示,及时移送办理。
第九条 检察长接待日,有关内设机构批捕、公诉、反贪、反渎、民行和控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接待。参加接待的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应积极做好来访人的工作,能当场解决的就当场解决,对当场需要答复的问题要明确规范,以防重复访和越级访。
第十条 对于检察长阅批的重要来信,控申科应及时办理或分流,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检察长。
第十一条 接访结束后,必要时当班检察长可召集接待人开会,研究接待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检察长接谈案件的办理结果,控申科应及时向来访人反馈,听取来访人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