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史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中,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史某某系通渭县一家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该民营企业于2020年10月成立后,招收农民工从事服装加工,截止2021年4月,拖欠19名工人工资共计6万余元。通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史某某仍未按期整改,该局遂将案件移送通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史某某结清了拖欠工人的工资。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史某某在移送审查起诉前支付结清了工人工资,取得了19名工人的谅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向史某某释法说理,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涉民营企业案件“慎捕慎诉”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史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表示今后一定要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并当场写下《具结悔过书》。
近年来,本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办理涉民企相关案件,让更多的企业能够在经营中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依法承担企业责任,自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认真落实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政策,既打击违法犯罪,又提供法律帮助,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