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有盗窃前科的宗某某途径临洮县某小区,萌生盗窃想法,遂进入该小区在各个单元楼过道内搜寻盗窃目标,行至一单元楼过道时宗某某发现过道内有两辆山地自行车,宗某某将其中一辆没有上锁的福马特牌山地车及车上挂的头盔盗走;次日,宗某某又去相同地点将另一辆黑色美利达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两辆山地车价值2920元。案发后,宗某某主动投案。2021年6月,临洮县检察院以宗某某涉嫌盗窃罪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宗某某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宗某某明知山地车属于他人,却因一时贪念,从而实施盗窃行为,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是明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温馨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走邪门歪道,以身试法。当然,我们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务必将车辆存放在相对安全的场所,不可随意停放,并且在离开时,将车辆上锁,切勿疏忽大意。同时我们也建议小区物业,尽量设立专门的存车处,专人看管,并且加强小区安保,尽可能保证业主财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