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总有人想着不劳而获,更有甚者屡教不改,最终难逃法网。
2021年12月1日张某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停放在临洮县某小区的电动车被盗。公安机关立案后侦查发现,张某的电动车是被陈某某在2021年11月30日盗走的,除此之外,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3月26日陈某某还在临洮县各地7次盗窃电动车、自行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共7759元。
2022年8月2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盗窃一案移送至临洮县检察院,经审查,陈某某有盗窃前科,系累犯。2022年9月2日检察机关以犯盗窃罪将陈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2022年9月29日人民法院对陈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不义之财取不得,否则害人又害己。财富是要靠自己的勤劳、智慧来创造,而不是靠投机取巧、偷盗之类的方法获取财富,一旦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保护好财产安全,一旦发现财物被盗,要立即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