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洮县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批准逮捕。
“我边走边拉路边停放车辆的车门,接着我就拉开了一辆没有锁的车门......”,讯问室内,犯罪嫌疑人尉某对自己在临洮县城内多次盗窃车辆后备箱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查,2022年4月,尉某在洮阳镇上新街某超市门口,盗窃石某轿车后备箱内的高档香烟13条,价值5000元;6月在洮阳镇某小区地下车库,盗窃宋某轿车后备箱内的高档香烟11条、高档酒4瓶,价值5790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大车主在离开自己车辆时,一定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不要把财物放在车内,防止犯罪分子见财起意。在停放车辆时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锁紧,尽量将车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有条件的还应启动报警装置。一旦发现财物被盗,请立即报警,不给犯罪分子留可乘之机。同时提醒每个人应当洁身自好,谨记勤劳致富,不对他人财物有非分之想,否则将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