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担任农村合作社理事长的便利,将合作社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自己消费、挥霍。近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名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自2019年5月起,王某在担任临洮县某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期间,在实施由某乡人民政府、某村村民委员会入股的村保鲜库项目时,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私自将农项目款20余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经营、赌博、偿还债务等,导致本应支付的工程款无钱支付。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损坏了村民的集体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