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尾,外出的人们都陆陆续续地回家,享受一年中最重大的节日——春节,然而,也是这个时候,打架斗殴、酒后滋事等治安突出问题最为多发。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邻居,2021年1月2日18时许,夏某某、焦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在夏某某经营的农家乐一起吃饭饮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矛盾互相撕打,致使王某某腿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承办检察官阅卷后认为本案系偶发矛盾引发的案件,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夏某某、焦某某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2条的规定,既能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损失,又能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被害人,了解王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以及双方是否有刑事和解意愿,被害人表示其与夏某某系邻里、朋友关系,如果夏某某、焦某某能够赔偿其损失,并赔礼道歉,其原意与二人和解,夏某某、焦某某也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筹措资金赔偿王某某的损失30000元,希望取得王某某的谅解,遂双方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制作了和解协议并当场予以履行,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出具了谅解书。
在当事人双方履行完刑事和解协议内容后,检察机关认为二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二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因酒后口角纠纷造成矛盾激化,继而引发轻伤害的案件不断频发,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积极主动担当作为,不以打击犯罪为唯一目的,而是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办理每一起案件,着眼于从化解社会矛盾及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坚持能动司法,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运用检调对接、检察听证、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促进矛盾化解,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温馨提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醉酒不能成为犯罪成立的违法阻却事由,更不能成为犯罪分子规避刑事责任的工具。广大群众饮酒切莫贪杯,日常饮酒不但要把握尺度,更要控制好自己酒后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