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陇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倾某某等16人恶势力犯罪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被告人亲属、社会各界群众等50余人旁听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3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倾某某等16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成伙结帮聚众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部分或全部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倾某某、柴某某、沙某作为陇西县某娱乐会所股东,在该会所经营期间,经常与作为会所员工的被告人李某、曹某某、史某某、范某某有分有合纠集在一起,在公共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庭审前,公诉人制定了详细的出庭预案、“三纲一书”及疫情防控预案,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并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进行举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就犯罪构成要件、恶势力犯罪认定理由、量刑情节及意见等发表公诉意见,对16名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答辩,并结合庭审对被告人和旁听人员开展了法制教育。整个庭审时长8个半小时,程序严格规范、秩序良好,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该案将择期宣判。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陇西县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恶势力犯罪案件。陇西县院将始终保持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全面落实“六清”行动目标,确保全面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