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西县检察院对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犯罪,侵害贫困群众合法财产权益一案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陇西县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龙某某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以入股分红和存款付息的方式欺骗群众,假借其注册的陇西县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和陇西县农商银行某信用便民点的名义自己制作结算凭证,以承诺在短期内还款付息的方式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先后在陇西县个别乡镇以1分至3分不等的月息,向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等22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77万余元,龙某某将非法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和个人挥霍。2013年以来,龙某某欺骗群众达成口头收购农产品协议,先后骗取许某某、王某某等13名农户23万余元。龙某某的犯罪行为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让其中被骗的12名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生活雪上加霜。2018年6月,被告人龙某某逃匿至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后被抓获归案。
开庭审理前,承办检察官反复阅卷核实证据,认真分析研判案情,制定庭审预案,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查询被告人银行账户和其名下财产,给被告人家属做工作帮助赔偿被害人损失。庭审中,严格按照防疫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各项防护措施。通过法庭调查、当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全面指控了龙某某的犯罪事实,并着重对龙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责令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将造成的困难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龙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充分行使了辩护权。整个庭审活动程序合法、秩序井然,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陇西县院紧紧围绕省检察院“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推进“六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在办理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面的涉罪案件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打击犯罪,同时尽量降低办案对贫困群众及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特别是结合办案实际,加大对侵犯贫困群众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确保贫困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我县打赢脱贫攻坚战积极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