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张某甲激动的对承办检察官说:“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今后一定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被害人张某乙也表示:“这件事情也是我有错在先,我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
案件回顾:2021年6月,肖某某因张某乙拖欠其3750元工资,遂纠集张某甲、王某某强行进入张某乙住处与其理论,张某乙要求肖某某等人离开被拒后,遭到肖某某等人殴打,待张某乙支付2600元工资后,肖某某等人才离开。同月,肖某某为讨要剩余的1150元工资,又纠集张某甲、李某某强行进入张某乙住处对其进行殴打后离开。经鉴定,张某乙两次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检察履职:2022年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肖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为积极践行“枫桥经验”,开展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承办检察官组织肖某某等人与张某乙面对面调解。由于双方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就案件的处理各有顾虑,且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对此,承办检察官没有放弃,细致分析调解失败的原因后,再次组织了第二次调解。最终,肖某某等人与张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张某乙损失5000元,并诚恳赔礼道歉,张某乙对肖某某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经综合考量,陇西县检察院依法对肖某某提起公诉,对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履职,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通过检调对接,最大限度的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纠纷,促成双方和解,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