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6日,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举行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辩护人及侦查人员应邀参加听证会。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学锋主持听证会。
该案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系邻居关系,双方因水路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后相互撕扯,撕扯中张某某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为轻伤。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并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张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建议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听取承办检察官汇报的基础上,听证员进行了充分评议,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作出拟不起诉的情形,最终形成了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
听证会结束后,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学锋对拟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并让其吸取教训。
今年以来,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将举行案件公开听证与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统筹结合,通过举办案件公开听证会等切实提升检察干警的业务能力,强化检察干警为民服务、担当作为的本领,确保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检察工作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