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通渭县人民法院义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2018年3月,芦某某雇佣潘某某在兰州西固从事建筑劳务,但未支付劳动报酬,经潘某某多次催要后仅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潘某某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通渭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通渭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潘某某系康乐县人,2014年因病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平时以务工补贴家用,潘某某在芦某某处从事劳务,芦某某应当足额向劳务提供者发放劳动报酬,其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遂决定支持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有利于加强法检两院的沟通协作,促进民事审判与检察工作的有效衔接,凝聚合力共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检察担当,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