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已满16周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⑤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⑥不满十八周岁的,不构成累犯;
⑦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其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