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下列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诉;
(4)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5)反映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和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8)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9)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